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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明确重污染天气豁免管控工程申报和信用奖惩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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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号:
苏工地扬尘管控办〔2024〕10号
发布日期:
2024-05-29
发文部门:
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级别:
市级
扶持金额: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扶持
浏览量:
32
政策标签:
荣誉资质综合规划社会事业示范基地
政策详情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各县级市(区)工地扬尘办,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分级分类管控,推动建筑施工扬尘差异化防治,切实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豁免激励政策,现重新明确重污染天气豁免管控工程申报和信用奖惩机制如下:

一、明确申报流程。符合施工扬尘防治“六个百分之百”及远程视频在线监控、扬尘在线监测、推广使用新能源渣土车和施工机械、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及胶黏剂等“十项管控措施”要求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可通过“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安管系统”)环境保护模块,上传签字盖章确认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工程项目申报表》PDF文档(详见附件)进行网上申报。

二、实施动态调整。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把豁免名单动态评定作为质量安全与生态环保综合检查的一项主要内容,推动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积极申请豁免资格,并及时通过市安管系统记录房屋市政工程评定结果,联合属地生态部门于每年3、6、9、12月10日前在政府官网发布季度豁免项目名单和被撤销豁免资格的项目名单(应包含工程名称、占地面积、详细地址、参建单位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落实奖惩机制。

1.信用加分。经评定获得豁免资格的,纳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类良好信息,加0.1分,有效期3个月,每季度接受重新评定,同一企业限加0.3分。

2.强化标准化文明示范作用。获得豁免资格的房屋市政工程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

3.每季度动态复评。各地建设、生态主管部门对豁免工地进行每季度复评,确认保留或撤销豁免资格。被撤销豁免资格的,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取消标化工地获奖资格。

本文件2024年6月15日起执行,届时原《关于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工程信用奖惩机制的通知》(苏工地扬尘管控办〔2023〕6号)、《关于明确重污染天气豁免管控工程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15号)作废。

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项目申报表

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