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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苏州市“近零碳”工厂(第二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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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6-12
发文部门: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政策级别:
区县级
扶持金额: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扶持
浏览量:
127
政策标签:
荣誉资质节能环保工业企业绿色经济
政策详情

关于开展苏州市“近零碳”工厂(第二批)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助力我市工业领域实现“双碳”目标,现组织开展苏州市“近零碳”工厂(第二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注册地为苏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依法设立,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将低碳发展要求和绿色制造理念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具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产品生命周期碳足迹和环境影响分析评价的基础。近三年温室气体排放持续降低并逐步趋近于零。原则上80%以上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碳抵消。

(三)企业符合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要求,拥有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工厂称号。

(四)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无以下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家、省、市级督察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等。

(五)申报企业必须在2023年度“近零碳“工厂培育计划名单中

三、申报方式

(一)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对照《苏州市“近零碳”工厂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进行自评价,自评价合格的企业自行委托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并出具第三方评价报告。

(二)请通过“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http://sme.sipac.gov.cn)——企业用户登录——业务征集平台,选择“关于开展苏州市“近零碳”工厂(第二批)工作的通知”,点击报名进入填报页面,填写汇总表后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

(三)申报企业将《苏州市“近零碳”工厂自评价报告》、《苏州市“近零碳”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按照一式七份,按要求的材料顺序编制目录以及页码胶装成册后报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4号窗口。(纸质材料中必须从企服中心官网征集系统中打印申报材料索引页,并且胶装在申报材料中最后一页,未按要求装订和打印索引页的将不接收)

纸质档材料和电子档材料的申报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7月18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可补申报)

电话:67068000、67061013、67068014